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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2015-07-23 14:52:19    阅读:

                                                                  新政〔2015〕10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66号)精神,加快实施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促进我市公共交通与城市协调发展,确保我市“公交都市”示范工程创建成功,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满足人民群众日常出行需求为出发点,加快转变城市交通发展方式,突出城市公共交通的公益属性,树立“公交优先就是百姓优先”、“公共交通引领城市发展”的理念,把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作为服务民生、改善民生、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工程,采取切实可行的扶持措施,在规划布局、设施建设、技术装备、运营服务等方面,加快构建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高效、便捷、准点、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
     (二)发展目标
       1.总体目标
       通过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改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提高运输能力、提升服务水平、增强公共交通吸引力,构筑以大中运量公交为骨架,以地面常规公交为主体,以出租车为辅助的高效、便捷、准时、舒适的综合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实现城乡公交网络一体化。建立保障有力、高效环保、换乘便捷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提升城市公交运输能力、服务水平、出行分担率和综合竞争力。到2020年,完成我市“公交都市”示范城市建设,基本确立公交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公共交通的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明显提高,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
       2.具体目标
       至2018年,基本实现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达到60%以上,城市公共汽(电)车进场率不低于85%,万人拥有公交车达到15标台;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全覆盖,公交专用道设置比率提高到30%,公交车辆平均运营速度达到20公里/小时以上。落实《新乡市创建“公交都市”示范城市实施方案》中的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完成火车站、高铁客运站两大综合交通枢纽和新一中、段村、东十里铺、乔谢等19处公交场站建设。基本实现公共交通“总量上规模、车型上档次、服务上台阶、管理上水平”的目标。
       二、加快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主要措施
     (一)充分发挥规划调控作用。
       1. 强化规划调控。
       强化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发展建设的综合调控,统筹城市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配置和交通发展,倡导公共交通支撑和引导城市发展的规划模式。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应按照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原则,统筹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合理配置和利用各种交通资源。
       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规划等有关部门配合,结合城市总体规划中倡导公共交通支撑引导城市发展的规划模式,加快完成《新乡市公共交通综合发展规划》的编制和评审工作,进一步修编和完善《新乡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将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公交枢纽、停车场站、公交专用道和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等单项规划融入专项规划。按相关程序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优先保障公交设施用地。发改、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部门要将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纳入城市新城建设和旧城改造规划,同步规划实施。
       要根据公共交通枢纽场站设置,科学规划线网布局,优化重要交通节点设置和方便衔接换乘,落实各种公共交通方式的功能分工,加强与个体机动化交通以及步行、自行车出行的协调,促进城市内外交通便利高效。为进一步提高公交线路设计的合理性和广大群众的参与性,成立新乡市公交线网规划委员会,完善公交线网规划工作的管理机制,成员由市人大、市政协、交通运输局、城乡规划局、规划编制单位、新闻媒体、群众代表等组成。根据我市线网规划工作情况,定期召开会议,商讨公交线路开通、调整的相关议题,合理分析客流分布情况,科学规划公交线路,逐步完善我市的公交线网。
       2.完善公共交通规划体系。
       交通运输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的要求,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近远期建设实施计划,对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各阶段公共交通发展目标予以量化,对资金保障来源进行较为详细的说明。
       3.保障公共交通规划的实施。
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规划、国土、公安等部门组成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实施监督管理机构,采取有力措施,突出规划的严肃性,保持规划的相对稳定性,确保规划得到有效实施。每年对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违反规划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
     (二)加快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1.加快城市公共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和场站建设。
       依托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旅游集散中心、高速公路入城口等交通节点,按照“零距离”换乘的要求,建设公共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实现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出租汽车、社会车辆等各种交通方式之间的方便换乘,以及城市公共交通与铁路、公路等对外交通之间的有效衔接。换乘枢纽要配套规划建设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并配备相应的指向标识、线路图、时刻表、换乘指南等出行信息服务设施。
       将综合换乘枢纽、停车场、首末站等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以及配套服务设施建设作为新(城)区、大型集中居住区、大型商业网点、高校园区以及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的必备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同步实施,提高公共汽(电)车进场率。属于分期开发建设项目的,应当在首期建设项目中配套规划建设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2.优先保障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实行划拨方式优先保证。在规划建设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大型商业中心、大型公用场所、大型住宅区、城市土地成片收储、开发或新建改建道路等工程项目时,应按照公共交通专项规划,优先预留并保证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
        严格贯彻落实《新乡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规划、国土、住建等相关部门要对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及其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用地审批、场站建设施工等执行绿色通道政策,简化审批手续、优先办理公交枢纽、停车场站的选址、用地审批和施工审批。
加强对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的监管,对违规改变土地用途的,由政府收回后重新用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对未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验收。对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用地审批及建设施工等,设立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加快办理进度。
      (三)发展绿色交通,构建环境友好型公共交通体系。
        积极推广应用客流量大,安全舒适,技术性能强的节能环保型公共汽车,加大公共交通运营车辆更新力度和加快燃气加气站、充电站等配套设施建设。加强车辆和服务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改善残疾人、儿童、老年人等群体的乘车环境,尽可能新增、更新新能源公共汽车,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公共交通体系。
      (四)推进智能公交系统发展,促进交通管理信息共享。
        加快发展智能公交系统,按照智能化、综合化、人性化的要求,建设市级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监管平台、公众出行信息查询服务系统、智能电子公交站牌等,实现运营管理、服务监管、行业管理和安全应急指挥等功能一体化。到2016年,公交运营车辆应当全部安装北斗卫星定位智能调度系统和车载监控系统,为公众提供实时、便捷、人性化的公共交通信息服务。升级改造现有IC卡系统,推广普及公交“一卡通”服务,实现与其他省辖市公交IC卡互联互通。
      (五)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路权优先。
        1.加强公交专用道建设。
         在城市中心,双向四车道以上的城市道路以及有条件的主干道上要根据情况设置公交优先道,保证公交车辆交通高峰时段优先通行。市区新建、改建的主干道应同步规划、建设城市公共交通专用道和港湾式公交停靠站。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实际情况,允许城市公交车辆不受禁左、禁右转向和单行道的限制。对具备城市公交车辆通行条件的道路,在社会车辆禁行区域允许城市公交车辆通行。在有条件的路口增设公交车专用导向车道。
        2. 加快公交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建设。
        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道路特点和交通流量等实际情况,由交通运输部门制定公交专用路权方案,经公安部门审核后实施。公交专用道要配套设置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全程监控设施和标识系统。同时在公交车前端设置监控设备,加强公交专用车道的监控和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编制交叉口公共交通优先的实施方案,渠化路口标线,优化交通信号控制,扩大城市公共交通信号优先范围,通过设置公交优先信号控制方式,给予公交车辆通行优先,构建公交车辆优先通行网络,切实提高公共交通行车速度和准点率。
        3. 加大公交专用道监管力度。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公交专用道的监控,严格查处占用公交专用道、违法占道停车等交通违法行为,保障公交车辆通行安全和通行效率。公交企业要积极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违规行为视频或有关资料,同时鼓励其他单位或个人向公安交通部门提供违法占用公交专用道的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占用城市公共交通专用道和干扰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正常运行的交通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切实保障城市公交车辆专用道通行权。
      (六)多渠道筹措资金,完善财税扶持政策。
        1.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力度。
        市政府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资金纳入公共财政保障体系,统筹使用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出租车辆经营权有偿出让金和土地出让金等收费(收益)资金,提取一定数额作为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车辆购置、政策性补贴补偿、智能公交信息化建设等。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资金占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支出比例要保持在5%以上。
        2.积极拓宽投资渠道。
        积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推进公共交通投融资体制改革,支持公交企业利用优质存量资产,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鼓励社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以投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公共交通设施建设,探索PPP建设模式。
        加强用地综合开发。对新建公共交通场站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在优先满足公交使用且不改变土地性质及用途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土地综合开发。对现有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在保障城市公共交通需求的前提下,支持原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依法申请提高容积率,进行立体综合开发。对满足综合开发条件的场站,在保障城市公共交通需求的前提下,可对公交枢纽站、停车场和大型首末站等基础设施采用市场运作的模式进行综合开发,建设集停车、房屋租赁、商贸、金融、餐饮、广告等功能于一体的现代公共交通综合体,获得的综合开发收益,全部用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弥补公交企业运营亏损。            
        3. 完善城市公共交通补贴补偿制度。
        建立公交企业成本评估制度,完善城市公交补贴补偿制度,科学划分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合理界定公共财政补贴补偿范围。对城市公共交通因低票价政策和承担老年人、残疾人、学生、成人月票等优惠乘车,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等方面形成的政策性亏损, 在对公交企业成本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进行年度审计与评价的基础上,按年度足额给予补偿。对城市公交车辆购置更新、技术改造,以及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安全设备购置、租赁场站、推进节能减排、经营冷僻线路等成本,要尽力给予补贴。
        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全面落实关于城市公共交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用气、用电价格优惠政策,做好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城市公交免缴公用事业附加费、公路建设基金、运管费等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城市公交乱摊派、乱收费。
     (七)加强行业管理,提升行业服务质量和水平。
       1.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规范公交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行业监督和管理,制定和完善服务标准与规范,监督公交运营服务,定期开展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和安全评价工作,定期公布考评结果。
        2.维护公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证职工工资合理增长。
        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城市公共交通行业人员素质。维护城市公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并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为方便公交企业职工生产生活,可根据公交企业经营特点,在公交场站附近配套建设公交公寓。
        3.提高城市公交服务管理水平。
        公共交通企业要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供温馨周到的人性化服务。建立规范的服务检查机制、考评机制、激励机制、处罚机制等,以机制的完善促进精细化管理和服务工作提质增效。市交通运输局应定期对城市公交运营服务质量实施监督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评。
      (八)完善公交票制票价,形成票价调整机制。
        1.推行合理票价制度。
         价格管理部门要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企业运营成本、城市经济状况、交通供需情况,以及不同交通方式之间的比价关系等因素,完善价格形成和调整机制,科学制定群众能接受、企业不亏损、财政能承担的公共交通价格,建立多层次、差别化的票制票价体系,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听证制度,提高票价制定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实行优质优价,加强社会监督。公交企业可根据情况提供日票、月票、季票、年票、换乘优惠票等多种票制票价,引导市民选择公交出行。
        2.及时调整公共交通票价。
        建立公共交通票价与企业运营成本和政府补贴的联动机制,及时调整公共交通票价,促进城市公共交通持续健康发展。
      (九)推行城市公共交通综合管理。
        1.合理引导交通需求,开展多种交通服务方式。
        以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为核心,重点做好综合客运枢纽站建设和运输组织管理,实现公共交通和其他交通方式之间的“零距离换乘”。在拥堵区域和路段取消占道停车,交通高峰期和交通拥堵路段实施小汽车分时段限行措施。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加快城市公共交通智能诱导系统建设,推广城市公共交通中小学校车、汽车租赁、定制式公交、包车客运等交通服务方式,提高车辆和道路资源利用效率,减少交通拥堵。
        2.建立交通影响评价制度。
        建立交通影响评价机制,对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对规划建设铁路客运站、公路客运站、大型公交枢纽、轨道交通设施等大型建设项目,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具体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交通影响评价应在报建或选址阶段进行。由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评价标准出具初步评价意见,评价结果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研究确定,并以此作为项目前期规划审批或开工建设的条件。确保配套设施与城市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通过验收。
      (十)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公共交通应急水平。
        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市场监管和公共交通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严格落实公交车辆日常保养与技术检验制度,落实公交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利用信息技术,加快完善日常监管和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公交安全防控体系。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生产和安全保卫管理制度,加强车辆安全例检和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推进城市公交安全文化建设。
公安机关成立公交派出所或公交治安联防机构,增强公交预防公共安全方面的能力。健全城市公共交通应急保障体系和预防预警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公共交通安全。
     (十一)加大公交都市工作力度,确保各项目标落实。
        根据《新乡市创建国家“公交都市”示范城市实施方案》和《交通运输部关于新乡市公交都市创建实施方案的批复》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公交都市工作力度,强化保障措施,确保各项创建目标按年度顺利完成。按照2014-2018年的年度实施方案,分步落实到位。市建设“公交都市”示范城市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下设的八个工作小组,要建立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统筹“公交都市”示范城市的年度实施工作。原则上八个工作小组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协调“公交都市”建设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项目实施进度进行监控,确保实施方案达到预期目标,保证我市“公交都市”示范城市顺利通过交通运输部的验收。
         三、保障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政府是责任主体,市政府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常务副市长、主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政府督查办、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财政、审计、人社、规划、住建、国土、交通、公安、税务、工信、环保、残联、老龄委、县(市、区)政府等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意见的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建立协调联动和责任督察机制,明确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具体承担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二)明确职责任务。
        市交通运输局要会同规划部门牵头制定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精细化管理和安全监管;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城市公交补贴补偿相关政策;市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的管理工作;市公安局要研究设置城市公共交通优先道、专用道(线)和城市公共交通优先信号系统,加大对侵占公交线路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保障城市公共交通的道路优先使用权;市国土资源局要根据土地供应政策,按照《划拨用地目录》对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用地保障;市监察局要对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进度进行跟踪问效,对行政不作为典型案例及时予以查处;新闻媒体要围绕解决我市城市公共交通突出问题、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加大宣传力度,对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力度和侵占公交车辆道路优先权的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引导社会各界、城市居民增强“公交优先、文明出行”意识。
     (三)健全政策法规体系,支持可持续性发展。
       加快制定《新乡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为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完善车辆装备、安全应急、运营服务、智能化、快速公交、考核评价、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等方面的标准规范体系,为促进城市公共交通规范化发展提供基础支撑。规范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重大决策程序,实行线网规划编制公示制度和运营价格听证制度,充分采纳社会各方面的合理意见。建立公共交通运营成本和服务质量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四)建立绩效评价制度,推动公共交通发展。
       市政府定期组织审计、财政、发改、交通等部门对城市公交运营服务质量实施监督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衡量城市公交运营绩效、发放政府补偿补贴、市场准入与退出的依据,推动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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